《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20页(358字)

有关电信的附件承认该部门的双重作用。

它涉及作为供应方式的电信并适用于影响获得和使用公共电信运输网与服务的成员国采取的一切措施。本附件的目的是保证所有服务提供者均能按表中所载提供服务的合理的无歧视的条件获得并使用公共电信运输网与服务。因此,本附件本身并不造成在不将一项经协商的承诺列入优惠表的情况下使包括电信在内的任何部门自由化。

承认电信的双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此点的极力主张以及印度、埃及、喀麦隆和尼日利亚提交了两份意见书。

附件保证使用作为一种供应方式的电信服务的条件并不损害因目前向公众普遍提供服务的电信能力所限在表中所列进入市场的承诺。因此,没有义务授权其他成员国在它们的表中规定的范围外设立、建设、获取、租借、营运或提供电信运输网络或服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