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6页(499字)

又称程租约,为租船合同之一种。

指船舶所有人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一次或数次特定航次的海上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而签订的租船合同。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租船人必须提供自己或是以其名义而提交的货物交由所租船舶进行运输,同时船舶也只在租船合同所指定的港口或区域之间进行单航次或是多航次的货物运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规定运费是以运费率(Rate of Freight)计收,即按货物载重吨每吨若干金额计算,同时明确规定计费标准、计费币种、运费支付方式以及货物总重量是以装入重量还是以卸出重量计算。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运费以整船包干运费(Lump Sum Freight)计收。

航次租船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全部租船合同和部分租船合同、单航次租船合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以及包运租船合同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合同当事人、船舶概况、船舶位置、装卸港、受载日和解约日、货物、运费及运费支付、装卸费分摊、船舶所有人责任、装卸时间及其有关规定、滞期费、速遣费、装货、卸货时间计算方法、签发提单、代理人、佣金、留置权、共同海损、免责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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