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条款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58页(367字)
提单和航次租船合同中均有留置权条款。
指规定如果货方不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担额以及其它一些为运送货物而支出的费用,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有扣留货物以及根据需要拍卖货物的权利的条款。各国对于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请求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对于货方未付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均可行使留置权;但也有国家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只能就运费和共同海损分摊额两项请求行使留置权。
如果货方在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对货物行使了留置权之后仍拒绝支付有关费用,则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对其所扣留的货物有权进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以便从出售货物所得货款中扣除应收款项,如有余额,需将余额退还给货方;如有不足,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有权向货主追回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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