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2页(383字)

提单的背面条款之一。

此条款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提单争议,某国法院对该争议有管辖权。如“中远”合同提单的管辖权条款明确规定:凡根据提单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争执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提单中订入管辖权的目的,是为防止日后产生管辖冲突问题。

各国原则上都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但同时对此又做出种种限制。《海牙规则》对管辖权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可就这一条款自由达成协议。

《汉堡规则》设立了管辖权条款,规定原告可以在以下地点之一提出诉讼:(1)被告总公司所在地,如无总公司则在被告的常住所;(2)合同订立地,但被告应在该地有分公司或代理公司;(3)装货港或卸货港;(4)提单指定的其它地点。很多国家往往以协议管辖法院是否适用其本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来决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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