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条款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2页(366字)
提单中规定提出索赔诉讼期限的条款。
诉讼时效是指按照运输合同(提单)就货物运输的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航运公司的提单对诉讼时效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方法,有的以专门条款加以规定,如中远公司的提单关于诉讼时效是专设条款加以规定的:“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而有些提单则不另设立条款而是按照所适用的法律办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都对诉讼时效做了规定。《海牙规则》规定,对于货物的灭失和损坏,在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不提起诉讼,则承运人被认为已解除了这种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即《海牙规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未做修改,《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延长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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