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付运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4页(334字)

由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在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后而支付的运费。

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备妥交货,托运人或规定的收货人支付运费,属于一种对流条件。另外,如果承运人在目的港所交出的货物短量,托运人有权按实际收到的货物支付运费,而拒付短量的部分。

在实际业务中,托运人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在提货前付清包括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运杂费,凭付讫收据和提单在卸货港提货。

付费的地点除卸货港外,也可以是承托双方同意的其它地点。应当注意,在到付运费的条件下,如果货物在中途灭失,造成交货不能,船主便不能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因此,对于容易损失或损害的货物,如舱面货、散装油、冷藏货、活牲畜、海鲜类、行李等,船公司一般均不接受到付运费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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