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83页(714字)

保险人对法人或公民因疏忽、过失行为致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项保险业务。

在许多国家公众责任保险也被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该险在责任保险中是一项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险种。为适用不同保险的不同需求,国外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在一张普通责任险总保单下按不同对象需要分成若干具体保险项目的做法,供被保险人选择投保。总保单规定了各个项目均适用的共同条件,另在具体项目下规定了特别条款,并分别订明各自的赔偿限额,收取各自的保费。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二是由于责任事故的发生可能引起诉讼,被保险人因此而需要承担支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规定了赔偿限额,这是责任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一个特征。这种限额既可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部分,也可将两者合并为一个赔偿限额。

有的保险单上仅规定每次责任事故的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

有的则同时规定两种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的限额和累计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一般无固定的费率表可参照使用,视每一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费率。影响保险人制定费率的因素主要有: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管理状况;风险的类型;被保险人以往发生损害赔偿的记录;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

费率的制定要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国外有些管理机构专门为各种具体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规定了上限和下限,保险人只能在此幅度内确定费率。对商店和旅馆等公共场所通常以投保单位的面积计收保险费,对工厂按该厂年工资总额计算,对修理、建筑、服务行业一般按业务总收入计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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