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8页(445字)

从广义上讲,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它是保险人承保的重要风险。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根据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货物保险新条款,在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中,属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为: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等。

在以上各种风险中,地震、火山爆发、海水与湖水及河水进入船舶、驳船、集装箱及其他贮存处所的风险实际上并非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而是发生在内陆或海陆、海河以及海轮与驳船相联接之处的风险。但对海运货物来说,由于这些风险是随附海上运输而发生的,而且危害性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在海运货物保险业务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列入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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