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8页(442字)

按海商法及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的解释,碰撞仅指船舶碰撞,既包括两艘在航船舶之间的碰撞,也包括在航船舶与停泊的船舶或其锚链相撞,或与已经沉没而企图打捞的船舶相碰。

而在航船舶碰在渔船拖带的网上,或碰在已被放弃打捞的沉船上,则不认为是船舶碰撞,这时放弃打捞的沉船已视为障碍物。船舶在航行中碰撞了码头、建筑物、港内外的灯塔船、浮筒、标志、趸船、浮动码头、木排、水上浮吊等,也不属于船舶碰撞事故,但任何一方所受的损失仍应按碰撞规则向过失方起诉要求赔偿。我国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现行货物条款中有关碰撞的规定与上述不同,如伦敦保险协会现行货物条款的规定是:“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因而它不仅包括船舶之间的碰撞,也包括船舶同其他任何物体(水除外)的碰撞以及陆上运输工具同外界物体的碰撞。不过,在恶劣气候条件下船舱内货物晃动移位及在陆路运输中车内货物震摇而造成的碰撞,则不包括在内。碰撞亦属意外事故之一,为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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