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2页(576字)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应当得到补偿,并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

但共同海损案件是否成立,哪些损失和费用应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哪些不属于共同海损范围,按什么标准和方式予以分摊等,这些问题涉及一系列细致、复杂的调查、取证、分析和审核计算工作,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这项审核和计算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及分摊的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为了统一使共同海损理算工作有所遵循,在19世纪中期,由欧美主要海运国家有关行业的代表开会制订了一个国际性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即《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作为国际上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这项规则曾经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90年进行的,因此现行的规则称为《19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虽不是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已为国际海运、贸易和保险界所接受。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租船合同、海运提单、海洋船舶和货运险的保单大多规定按此规则理算,以契约的方式来约束各利害关系方,因此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中国远洋海轮的提单和海洋船舶保险单上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以1975年1月1日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作为依据,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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