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09页(544字)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

现行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该险分为冷藏险与冷藏一切险两种,它们的责任范围,分别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与一切险基本相同。

其主要差别在于冷藏货物保险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与海洋运输险的责任起讫基本相同。

不过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货港在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者,保险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限。如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责任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与货物运输保险相同者外,主要增加了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于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烂;以及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装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肉食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烂和损失。

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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