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保险条款(B)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5页(787字)

简称ICC(B)。

它是1982年1月1日实施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可以独立投保,其内容包括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迟延和法律与惯例等。ICC(B)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这种承保风险的规定十分明确、肯定,既便于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险别,又利于保险人处理损害赔偿。

其具体承保风险是: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全损;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ICC(B)的除外责任除下列两点与ICC(B)的规定不同外,其余均相同。在ICC(B)的除外责任中规定保险人对由于任何个人或数人非法行为故意损坏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在ICC(B)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非法行为所致风险不负责任。因此,在ICC(B)下,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种风险的保险保障,就需加保“恶意损害险”;ICC(B)下保险人对“海盗行为”的风险不负保险责任。

该险的保险期限主要规定于“运输条款”、“运输契约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三个条款之中,其规定大体与我国的规定相同,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有关索赔问题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可保利益”、“续运费”、“推定全损”及“增值”等条款之中。

该险条款最后的附注亦称“仍予负责”条款,其意思是,有些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尽管双方事先没有协议,只要在事件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仍予负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