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救助契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3页(315字)

简称“北京救助契约”。

是由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供中方救助人使用的海上救助契约。其基本精神与劳合社的标准救助契约相似,也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No Cure,No Pay)。该救助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由船长代表遇难船只的各有关当事人签约,各获救方应按契约规定,各自负责履行其契约责任,相互间不负连带责任;(2)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各获救方应按救助后获得的部分财产,付给救助方相应的报酬;(3)在履行救助契约时,若发生争议,应在北京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4)若被救助人不按契约支付保证金,救助人或海事仲裁委员会可阻止遇难船舶从停泊地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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