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区玛丽条款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7页(560字)
又称“疏忽条款”。
在船舶保险中规定对海难以外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船舶损失也由保险人予以赔偿的条款。该条款产生于“英区玛丽号(Inchmaree)”轮船案。1887年,“英区玛丽”号货轮因轮机长的疏忽,使一阀门关闭而引起船舶辅助发动机受损,而该船舶保险人根据当时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以该事故不属海难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船舶的损失。英国上议院支持了这一观点。为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船舶险条款中从1888年起增加了一条“英区玛丽条款”,从而扩大了承保原不属于保险单责任的损失。后来经多次修改后,改名为“疏忽条款”,承保由于以下事故造成的损失:(1)装卸、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爆炸、核装置的故障或意外事故;锅炉爆炸、机轴断裂或船壳机器的任何潜在缺陷;船长、高级船员、一般船员或引航员、修理人员的疏忽,但以这些修理人员并非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限。(2)与飞机、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或港口设施的触碰;地震、火山喷发、雷电。同时规定,若机器损坏系船长、高级船员或船员的疏忽所造成,保险人应扣除绝对免赔额后,赔付余额的90%。
现在,无论是伦敦协会船舶险条款,还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险条款,都将疏忽条款中所列各种事故直接归并到承保风险中,故该条款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