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2页(219字)

即写成汇票、签字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

出票行为的效力在于:对于出票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对于完成出票行为并在票据上签字的出票人来说,他就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对汇票应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对于付款人,因未在汇票上签字,故完全可以根据票据提示时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付款。

对于收款来说,即成为持票人(Holder),从而获得了要求付款的权利和在付款人拒付时,向出票人追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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