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通知与转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5页(245字)

出口方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应即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出口商。

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通知行应以自己的信用证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出口商。开证行要求出口方银行通知给受益人的多是电开信用证。若出口方银行收到的信用证是以受益人为收件人时,则系开证行要求收到信用证的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将信用证原件转递给出口商。

开证行要求出口方银行转递给受益人的多是信开信用证。通知行或转递行的主要责任是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转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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