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背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7页(383字)

又称背对背信用证。

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作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另开的新证即为对背信用证。在进口商开出的是不可转让信用证时,中间商虽然不能转让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他的往来银行开立对背信用证来做成交易。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在业务处理及作用方面基本一致,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对背信用证不经原信用证开证行和进口方同意即可开出;新证开立时,原证仍然有效,新证与原证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信用证;原证开证行和原进口商与新证无关,新受益人也不能利用原信用证直接装船发货。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来开证。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交单付款,银行才愿开对背信用证,因为这能保证各方面与原证要求相符。这样银行就能保证一旦需要付款,还能收回其已付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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