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05页(457字)

租赁期限的简称,指租金开始计算日起到租赁期满日止的这一段固定的、不可解约的时间。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为承出租双方事先根据租赁物件的预计使用年限、租赁项目的投资金额、一定时期的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以及其它有关费用、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等因素,经过综合考虑后而确定。一般认为,租期一般等于租赁设备实际耐用年限的75%左右。实践中,既不可因用户还贷心切而将租期订得过短,以至到实际还租时承租人因无足够支付能力而造成租金迟付、拖欠甚至延长租期;也要注意不可将租期订得过长,以防今后出现提前还租的情况,同时,时间越长,带来的利率或汇率风险也就越大,给承出租双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期未做硬性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要求:租赁设备的租期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50-60%,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的,其租期应不低于设备折旧年限的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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