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42页(292字)

东道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政府,为了防止本国经济为外国公司(资本)所控制,使外国资本能对本国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包括:部门进入限制(如,墨西哥不允许外国企业投资于本国的石油化工工业)、企业兼并限制(安第斯条约组织共同投资法规定,外国企业在成员国内只能新建企业或与当地企业合资新建企业,不得购买东道国原有企业或这些企业的股票)、股权比例限制(如,印度规定,外资企业在一般行业只能持股40%,只有少数特别允许的行业才能拥有多数股权,但比例不得超过74%)、利润汇回限制、资本撤回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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