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97页(472字)

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交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承租土地的书面协议。

是双方有偿的、诺成的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土地租赁关系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移。(2)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是有偿合同。(4)当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出租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接受转让的权利。

土地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标的。即拟出租土地的详细情况。(2)租金。这是必备内容。

(3)租期。即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出让合同生效后已使用的期限的剩余期限,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的出租期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期限相同。(4)租赁期间对地块的维护责任,即使用条件,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做出更改。(5)违约责任。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租赁合同,当事双方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一篇: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下一篇:土地投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