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1页(348字)

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

所谓建筑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厂房、住宅、堤坝、控水渠等设施。所谓植树是指需要长期经营的竹、木等。

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地上权以外的一切人,包括所有人在内,都是义务主体,不得侵犯地上权人的权利,地上权的这一特征使它与债权的土地租赁相区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限规定较长,具体期限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地上权较长期稳定。

地上权的取得,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

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不收回而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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