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0页(337字)

专门从事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的经济实体。

1984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开发公司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其主要任务是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

城市用于建设的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审批、统一征用和管理,由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开发公司可承担本城市的建设任务,还可选择有购买能力的农村、集镇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售给农民。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代办服务、建设开发、房地产出租出售、信托抵押、维护管理等。综合开发公司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已成为城市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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