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1页(260字)

国务院制定,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共14条。

主要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就要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本条例还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标准,减税、免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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