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1页(308字)

大陆法上的概念,公法的对称,通常指民法和商法。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渊源于罗法。公法的原则是:“公法的规范不得通过私人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公法规范是命令性的、强制性的,是无条件的义务。

而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为听许、任意原则,但须在主权国家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在现代实践中,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原则有许多,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利益原则。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2)意思原则。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3)主体原则。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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