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4页(699字)

由美国法学会和全美统一州法代表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在1942年共同发起制定,第一个正式文本于1951年在这两个组织通过后,又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

该法典实际上是供各州立法机构采纳的示范法。第一个采纳该法典的是宾夕法尼亚州,该州于1953年首先通过了《统一商法典》的1952年文本,1954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后,该法典又不断地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除路易斯安纳州外,美国各州的立法机构都先后通过并采纳了该法典。

在各州法院的商事诉讼中,越来越多地援引此法典作为判案依据。该法典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1978年文本共11篇:(1)总则,主要规定了法典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规则、解释规则及关键术语的定义。(2)货物买卖,此篇为法典的核心,主要就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等问题作了规定。

(3)商业票据;(4)银行提存与托收;(5)信用证,这三篇主要规定了货物买卖的支付及其方式;(6)大宗转让,主要规定了大宗转让中的某些具体问题。(7)仓库收据、提单及其他物权凭证,规定了上述单据的作用和使用,并对仓库保管人、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8)投资证券,具体规定了投资证券的发行、注册和转让等问题。(9)担保交易、帐目,以及动产单证的买卖。(10)生效日期与废除。(11)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

自《统一商法典》问世以来,不仅有效地规范了美国的商品流通,保障了商事交易的正常运转,而且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商事立法与实践,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上一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下一篇:公司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