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0页(404字)

引起债务人破产的客观事实。

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关于立法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存在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之分。英美法国家多采取列举主义;大陆法国家多采取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把重点放在债务人所采取的不当行为上。

并把这些行为在破产法中一一列举出来。概括主义只对破产原因做概括的规定。一般来说破产原因概括为一句话,即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但无力偿付债务的标准各国规定不同,可分为三种:(1)清偿不能。指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对于已到清偿期限且已受清偿请求的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2)停止支付。

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能支付其一般债务的行为。表示可以是明示或暗示的,停止支付的状态,必须在破产宣告前继续存在。

(3)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即债务超过了财产。我国的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采取了概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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