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4页(437字)

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财产的完整充分,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对破产人财产进行占有、清算的活动。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管理义务,活动范围很大。(1)对破产财产的占有及管理。

破产管理人应将破产人的一切财产(除禁止扣押者)接收管理,进行封存;对破产人应接收的债权,请求清偿后并入破产财产;将分割的共有财产以及以其它方式获得的财产收入破产财产。(2)对破产企业的帐簿文件收集编造及保管。

破产管理人接收破产人清册、帐册、文书、资料进行核查、保管。(3)对破产人合同的终止与营业的继续。

对于破产人未履行的合同,破产管理人根据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增值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4)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保全。

破产管理人检查破产人的邮件、电报,监督其有无隐匿财产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5)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会议主席同意的行为。包括:让与权、承认权、收回权、借款权、申请诉讼或进行其它法律程序、申请仲裁等各种权利。破产财产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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