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5页(464字)

在共同海损仲裁案件中,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的费用的补偿和分摊,称为理算。

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75年1月制订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该规则简称为《北京理算规则》,其内容只有8条,包括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息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时限和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北京理算规则》的理算原则是先判定责任,后进行理算。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或有关各方负有举证责任。另外,该规则还规定对因运输合同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的案件不进行理算。上述规定改变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关于“理算不同过失责任挂钩”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北京理算规则》是我国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了国际上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其主要特点是:简明、扼要。

整个规则条文清楚、文字易懂。不足是过于简单、不够细致,因而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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