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8页(436字)

又称为合意之债。

各国民法多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规定为能引起债发生的重要法律事实。依据债的发生原因将债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就包括除合同之债以外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引起的债。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的债权和债务。合同之债的特点表现为:(1)它是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所引起。(2)它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产生合同之债。

(3)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合同之债的产生取决于法律允许范围内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当事人可以排除合同法上关于合同债产生、形式及内容的任意性规范。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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