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0页(558字)

投保方和保险方之间关于财产保险的协议。

主要内容是指投保方交纳规定的金额,保险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时,补偿约定数额内的财产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其中约定的事故叫保险事故,投保方交纳的货币金额,叫保险费;保险方的最高责任金额,叫保险金额,通常这笔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的物质损失,叫保险损害。

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被称为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或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2)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由投保方所有,或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3)保险方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投保方在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保险金额。

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终止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的总称,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和信用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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