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8页(549字)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着手制订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于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有101条。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截至1988年底,在该公约上签字并核准生效的国家已有26个,它们是:阿根廷、埃及、法国、匈牙利、莱索托、、叙利亚、南斯拉夫、赞比亚、美国、意大利、中国、奥地利、瑞典、芬兰等等。

我国政府参加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和关于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的适用的保留。该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是对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实践的总结,具有可行性。

公约也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公约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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