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9页(599字)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修正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总共对1981年《经济合同法》作了36个条款的修改,使经济合同法更加完善。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共分为七章,即: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以及附则。

该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该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经济合同法适用于如下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本法不适用于技术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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