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1页(458字)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则,派遣国领事在其驻在国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领事代理主要规定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之中。领事代理不同于普通的委托代理,它是领事职务的一项,而律师代理是律师的主要职业;领事是派遣国国民和法人的当然代理人,无须当事人委托;而律师代理则要求有委托人委托,并要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只要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亲自出庭参与诉讼,领事代理即告终止。而律师代理则应在完成被委托的事项后,才能终止代理关系。我国根据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领事代理有明确规定,即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也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