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2页(515字)

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互惠的原则,相互代为履行某些诉讼的行为。

提出请求的法院行为,称为“法院委托”,履行他国法院委托的行为叫做“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司法协助是指送达文书、传问证人、收集证据等诉讼活动,如英、美等国家取狭义的解释;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上述活动外,还包括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国、意大利和我国采取广义的解释。

司法协助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1986年,我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专章对司法协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司法协助协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间有互惠实践。(2)司法协助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外交途径进行。

(3)委托法院必须提交请求书及有关材料,并附有中文译文或规定的文本。(4)委托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5)请求事项不损害我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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