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7页(484字)

司法协助条约的一种。

指国家之间就两国司法机关相互代为履行诉讼行为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以两国政府名义缔结,签字后即生效。

司法互助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互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引渡、移管犯人等。司法互助协定具有较明显的优越性和便于实施的特点。

一项协定的内容往往都带有确定性的内容,并且在内容上可以灵活地补充和协调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根据协定进行司法互助,可以明显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同时还可以发展缔结协定国家间的友好关系。目前,我国对外的司法互助协定从内容上看,大体有三种:一是在协定中对司法协助的内容作综合性的规定。例如我国与法国、泰国等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就涉及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等内容;二是协定中仅对民事司法协助的某项或若干项内容作出规定。例如,我国与比利时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仅涉及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没有规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是将民事司法互助的内容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规定在一项条约中。例如我国与波兰、古巴签订的关于民事、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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