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9页(439字)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国外一些仲裁机构共同创造的调解方式之一。

具体做法是:中外当事双方向各自所在国的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由被申请的仲裁机构各派出一名或数目相等的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争议结束;调解失败后再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或将此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1977至1979年间,中美双方的仲裁机构利用此种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发生在中美贸易中两项金额较大的争议。1980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的代表签署的《关于解决中法工业产权贸易争议的议定书》中专门规定,对于解释或执行包含发明、技术诀窍、商标或外观设计条款的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如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方式不能解决,“争议可提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全国工业产权局指定人数相等的人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此外,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国外其他一些仲裁机构签订的仲裁合作协议中,许多也含有关于联合调解解决有关争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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