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国家仲裁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3页(567字)

根据一些阿拉伯国家1987年在安曼签订的《阿拉伯国家商事仲裁公约》(简称《安曼公约》)设立的地区性国际仲裁机构。

设在摩洛哥首都拉巴特。根据公约规定,中心有权解决商事交易当事人与某一缔约国之间或在某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拟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当事各方,必须订有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安曼公约》建议在合同中列入的标准仲裁条款是:“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阿拉伯国家仲裁中心根据《阿拉伯国家商事仲裁公约》中的规则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仲裁协议,缔约国司法当局即丧失了对该项争议的管辖权,但需有关当事方向争议提交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抗辩。根据公约规定,仲裁程序于仲裁申请书送达中心主席时开始。

中心备有仲裁员名册,由当事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可以是列入名册的仲裁员,也可以是未列入名册的仲裁员,但首席仲裁员和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而由秘书处代为指定的仲裁员,必须是列入仲裁员名册上的人员。仲裁员在履行职责前,应在中心主席或其指定人面前宣誓。

内容是:作为仲裁员,他将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并将考虑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法律。除公约规定的情况外,裁决是终局的和不可撤销的。

所有缔约国必须执行中心作出的裁决,除非该裁决违反执行地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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