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棉花有限责任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4页(941字)
根据印度公司法设立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21年10月19日,设在印度港市孟买。
EICA会员为从事棉花贸易并具备协会章程规定的资格的个人、商号、公司或团体。根据经营棉花贸易业务的不同,会员们分为买受人、出卖人和经纪人等若干个小组。协会制定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规则,设有对棉花进行检验与研究的试验室,可对全印度所有用于商业交易的棉花按其纤维长短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可用美洲棉花的一般标准进行检验。该会设有专门受理棉花质量争议和与棉花有关的其他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会对棉花质量仲裁采用隐名检验制度,即在棉花样品送交检验员检验时,不让检验人员知道被检验棉花的买方、卖方或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名称。自1948年以来,协会一直雇佣着经过宣誓的检验人员专门从事棉花质量仲裁工作,因而这里的检验员,同时也就是质量仲裁员。
对于印度的棉花质量,存在着三级仲裁制,即检验、上诉、再上诉。对于外国棉花的质量,则只有两级仲裁,即检验与上诉。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当事人只要填写一张载有特定内容的仲裁卡,经当事双方签署后连同检验样品一同送交秘书处,质量仲裁即为开始。秘书处当天就应把检验样品及有关资料送交两位作为仲裁员的检验员,但不得披露当事双方的名称。
如果这两位仲裁员在裁决内容上发生争议,应将争议交由第三位检验员(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作出书面裁决后交给秘书处,再由秘书处将此裁决交给当事双方。关于对裁决的上诉,如果当事双方都在孟买,上诉应在收到裁决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点以前向秘书处提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印度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在第七个工作日下午1点以前提出。
上诉检验人小组按相同的方式检验。如果当事人对上诉检验结果不满,还可再上诉到由七位委员组成的最高上诉委员会。
委员会为协会会员或由会员指定的代表。对于质量以外的其他争议,当事双方可从协会会员或其授权的代表中指定仲裁员,如果这两位仲裁员对争议解决方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他们则共同指定一位首席仲裁员作出裁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适用该会章程规定的规则。质量仲裁由协会雇佣的检验员处理。
对于处理与棉花有关的其他争议的仲裁员,协会没有专门名单,但被指定的仲裁员必须是协会会员或会员指派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