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6页(562字)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并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供当事人自愿采纳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在采纳此规则时,还可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修订。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包括规则的适用范围、仲裁通知及其期限的计算、代理人或辅助人。(2)仲裁庭的组成。包括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员的指定、对仲裁员提出的异议、仲裁员的更替。(3)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方式、仲裁地点、仲裁使用的文字、申诉书和答辩书的内容、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证据与听证,以及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等。(4)裁决。

包括裁决的形式、裁决应适用的法律、裁决的解释、修改与补充、仲裁费及其保证金等。制订该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供各国当事人在临时仲裁时选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不久便开始这一工作,经过12年努力,于1976年4月28日在该委员会正式通过。

同年12月15日,在联合国第三十一届大会上获得通过,推荐给各国采用。由于此规则的制定吸收了世界上各主要法律制度的代表参加,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深受各国的欢迎,它不仅为许多临时仲裁庭采纳,国际上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直接采用此规则,或以此为框架,对本机构的规则加以修订,因而对于协调和统一世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促使当事人更为普遍地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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