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进口许可证发证规定的紧急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40页(425字)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

为严格执行有关售汇的规定,做好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保证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成功,现就进口许可证发证规定作如下调整:

1.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进口许可证第二联(粉红色)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各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除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不包括外汇来源为贷款、外资、无偿援助等)的以外,第二联一律不发。

2.各发证机关应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仅,凭配额审批机关批准的配额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严禁无配额发证。进口许可证发证数据软盘必须按月按时寄出,凡有违反进口许可证各项管理规定的单位,外经贸部将严肃查处。

在执行本规定时,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外经贸部(贸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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