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仲裁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4页(329字)

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其中当事双方有权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庭主席,可由当事双方共同指定,或者由当事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也可由当事双方委托的第三者指定,视仲裁适用的规则而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9年)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此外,按照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被诉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未能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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