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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退休制度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602页(452字)

在职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达到一定年龄或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工作(具体年龄限度与条件由国家法令形式规定或所在单位确定)的,有权并必须退休,享受退休生活保障待遇的制度。

(1)退休是已经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才的权利,也是人才群体自我更新,保持和形成合理结构,不断发挥高效功能和创造活力的必要制度。(2)退休年龄与条件应根据岗位与需要确定不同的界限与标准,以保证在职人员才能的充分发挥和事业的连续性,保持人才群体始终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对确因工作需要并本人自愿与可能而暂不退休的人员,应予以必要的照顾。

(3)退休人员的可靠的生活保障、政治待遇与必要的优待措施,是退休制度的主要内容。

应根据贡献的不同,在人才退休时予以荣誉表彰或安置一定的荣誉职位。(4)关怀退休人才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发挥他们的余热,为他们自愿地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创设条件,聘任他们为某些机关或单位的顾问,使他们的丰富经验和聪明才智能继续为社会和后人造福,是人才退休制度的极为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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