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刑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48页(1250字)

又称“比较刑法”。

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

比较刑法研究对象包括各国刑法理论、学说、刑事法律、司法实践等等。

可比较研究不同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的刑法问题,也可比较研究同一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的刑法问题;可比较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的刑法,也可比较同一社会性质的国家的刑法;可比较不同刑事法律制度及历史演变、发展趋势等总体方面,也可比较不同刑法的具体细致规定,如不同刑法对犯罪、处罚规定的异同等等。

比较刑法学通过这种对不同刑法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的比较研究,区别异同,鉴别优劣,总结其经验教训,进而寻找其中的规律性,发展法学理论,指导和帮助科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

研究方法一般可分为绪论比较、横的比较、纵的比较和双边比较等。绪论比较是指对不同法系的国家、地区的刑事法律,包括不同社会制度的刑事法律,进行总的基本理论的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研究属总括性的,内容如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作用、发展,刑法学及其理论体系等等。横的比较指对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对比的研究,如对各国刑法中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制度等各方面的比较研究。

纵的比较主要指对国别法的研究,如研究某国刑法的各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前后对比研究。双边的比较研究则一般将一国的某一刑法问题或具体规定与其他国家刑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如将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制度与其他各国刑法的规定比较,探讨其异同。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把比较刑法看作一门超阶级性的学科,认为它不受任何国家性质、法律本质的限制,是纯客观的比较,目的在于发现和认识最完善、最标准的法律,使之为各国所承受。根据此种理论,他们往往只注重抽象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和单纯的刑法理论的比较研究,而避开了不同性质国家的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本质的刑法及不同的司法实践等阶级性问题,显然,这种方法是表面的。

比较刑法学与比较法学同时创立于1900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学会议。在此之前,比较刑法已有较长时间的孕育,如法国于1838年在法兰西学院就已正式开设了比较刑法讲座,德国于1889年由刑法学家李斯特与荷兰的哈麦尔等人创立了国际刑事学会,研究各国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等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刑法学同比较法学一起,有了迅速的发展,国际刑法学会多次召开会议探讨各国刑法问题,美、法、英、日等国出版了很多比较的着作和刊物,如法国出版的《犯罪学和比较刑法学评论》等。

很多国家还设置了专门的比较法研究机构,研究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各类法律问题。

在我国,比较刑法学的研究近几年才正式起步。

【阅读书目】:

《比较刑法》,金凯编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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