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83页(1222字)

研究有关保险制度的学科。

在旧法学体系中一般属于商法学的范畴。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保险法学应划归行政法学;有的则认为应划归经济法学;还有的认为应隶属于民法学。

保险法是关于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西方法学着作中,广义上的保险法,指有关保险的一切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两种,前者如社会保险法、保险业法等,后者如保险合同法、特种保险法等;狭义上的保险法,专指保险合同法,即通常所称的保险法。

关于保险法的编制,有制定单行法规的,如联邦德国、瑞上、英国、美国等;有将其编入商法典的,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为民法典债编的一章的,如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匈牙利等。最早的保险法规首推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保险法律制度,最初实行于海商领域,以后又产生运输保险、火灾保险等陆上保险,继而由财产保险扩展到人身保险。现在保险的种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我国,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公布《保险法》,但实际上并未施行。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作了原则规定。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法学以保险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它的基本内容是;(1)克思主义关于设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重要论述;保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任务;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社会主义保险制度与资本主义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

(2)保险法的体系结构和实体规范,主要包括有:民法及其他部门法对保险关系的有关规定;保险关系总的原则和依据;保险机构的性质、地位;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保险业法及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安全责任保险以及信用保险等单行条例的各种法律规范;关于保险的目的、对象、范围、期限、保险费和赔偿金的数额及交付方法,保险赔偿及免责条件等。

(3)外国保险立法和有关保险问题的国际惯例,国外保险业务中出现的法律新问题等。

保险法理论是随着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兴起的。保险制度在西欧的历史较长,保险法学也比较发达。

各个时期的法学家对保险的本质及保险制度的基础的观点各异,其中主要有“填补契约说”、“损害分担说”、“经济生活确保说”、“需要说”以及“分担援救说”等。我国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保险在分散危险、补偿损失、防灾防损,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以及积累资金支援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阅读书目】:

《保险理论与实务》,郑有明等着,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保险法教程》,庄永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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