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88页(1055字)

又称“证据法学”。

研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学科。

证据学研究的证据是诉讼证据,包括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两种。一般认为,诉讼证据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客观性;(2)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即关联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证据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6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7种。证据学以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为研究对象,它主要研究证据制度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古今中外的各种证据制度、理论和学说;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证据法律制度的建立;证据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以及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等内容。我国证据学研究的任务在于通过对证据理论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充分发挥证据在我国诉讼实践中的作用。

历史上,在奴隶制国家的诉讼中,实行过神示证据制度,主要有神誓、决斗、抽签等证明方法。

在欧洲中世纪后期的封建专制国家中,则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即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必须按法定的条件认定案件事实。最早规定这种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1532年罗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到了18、19世纪,随着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定证据制度被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法律不予以机械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确信自由判断。

这一证据制度和理论,是法国议员迪波尔于1790年提出的。1792年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对自由心证制度首先作了规定,后来为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普遍采纳,并使这一证据制度理论得到了发展。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诉讼法也仿效大陆法,规定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确立了我国的实事求是证据制度和理论。但对证据学理论的系统研究,我国才刚刚起步,而且偏重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研究,尚待完善。

【阅读书目】:

《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朱云编着,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刑事证据理论》,张子培等着,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证据学》,巫宇甦主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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