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98页(889字)

研究国家检察制度及实施法律监督活动的基本规律的学科。

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负有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的专门职权,即检察权。

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法律统一实施、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检察机关在资产阶级国家中,最初出现于法国。

12世纪末叶,在法国曾有过类似检察官的“国王代理人”。到13世纪中叶,这种代理人制度进一步扩大,以至承担对刑事案件的起诉。14世纪,进而确立了检察制度,建立了检察机关。中国的检察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确立。

1907年,由沈家本起草了《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衙门分别设置检察厅。

1910年制定的“刑事草案”对检察机关的活动规则进一步作了规定。新中国的人民检察机关是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逐步发展起来的。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就设立了革命政权下的检察机关。

建国初,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就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并在1951年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经过长期的不断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检察学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主要的研究内容有:(1)列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监督和检察制度的论述;检察制度史,包括国内外检察制度、组织机构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检察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2)检察学的概念、渊源、内容、体系和研究方法;(3)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方针;(4)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范围、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5)法律监督的地位、作用及与其他方面的关系。检察学是我国学者提出建立的新兴学科。

。【阅读书目】:

《检察学》,王洪俊着,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检察学》,赵登举等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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