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16页(2052字)

研究世界上(除中国外)各种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实质、形式和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外国法制史应着重研究以下问题: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产生、本质及其表现形式,即研究一定的统治阶级是在何种历史条件下,通过何种方式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研究统治阶级是怎样贯彻执行其法律的;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的演变所起的进步的或反动的作用;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同其他社会现象,特别是国家现象的相互联系中,是如何发展、变化的,旧的法律制度基于什么原因并如何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取代的,等等。研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加深对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提出的问题,牢固地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化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地总结世界各国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制度实行统治的经验、教训,批判地借鉴、利用和吸收;总结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以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它还全面具体介绍分析世界上一些有影响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揭露剥削阶级法制压迫劳动人民的阶级实质,加深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解,增加历史基本知识,为学习社会主义法学奠定基础。

世界历史上有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

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本质上不同于前三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四种类型法律制度依次交替的客观事实,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奠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基础。

根据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同时考虑到世界历史的分期,并吸收资产阶级学者关于法系划分的合理成分。本门学科的体系一般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一般叙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止)四个部分。(1)古代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代表性的法律是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希腊法和罗马法。

(2)中世纪法律制度即封建制的法律制度。西欧封建的法律制度在世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它可分为早期、发达时期和晚期:在早期,各国盛行日耳曼习惯法,有一些习惯法写成了文字,如《撒利法典》、《西哥特法典》、《盎格鲁·撒克逊法典》等等。这些法典,统称为“蛮族法典”。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西欧各国法律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日耳曼法。

在发达时期和晚期,各国法律制度出现很大的差异。

原高卢和西班牙地区即西欧大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引起罗马法被广泛采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融合。而在不列颠,罗马的征服几乎没有留下痕迹,法律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11世纪诺曼底入侵的影响,创建了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奠定了英吉利法系的基础,与直接采用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形成鲜明的对照。同时,教会法规在西欧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至今仍有巨大的影响。罗马法和拜占廷教会法对俄国封建法律制度影响很大。同欧洲有着悠久历史交往的阿拉伯地区,封建化过程绵延很长时间。伊斯兰的宗教性质,使得不论居住在任何国家的穆斯林和任何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都必须遵循或采用《古兰经》。这样,就在世界法制史苑中形成一支独特的阿拉伯法系。(3)近代法律制度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近代时期又可分为巴黎公社以前和巴黎公社以后两个阶段。(4)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始了世界现代历史的新时期,外国法制史学科在近现代部分,着重研究英、法、美、德、日等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仅有着共同的阶级实质和直接或间接的历史联系,而且它们的发展道路有许多不同特点,特别是它们都以自己所特有的形式和特点,影响着世界上各地区各民族的法律制度,在现代部分还要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法制的建立和发展进程,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中所起的巨大作用。

目前,我国政法院系都开设了外国法制史课程。为了加强联系,促进学术交流,于1982年5月在武汉大学成立了“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并着手编写《外国法制史论丛》。同年i0月,在安徽大学组织了教学经验交流会,对推动各校的教学研究工作,起了一定作用。

国际上的学术组织有;古代法制史学会,于1913年成立;国际法制史协会,于1965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法制史会议上成立。

【阅读书目】:

《外国法制史》,陈盛清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简明外国法制史》,徐轶民编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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