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页(223字)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