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标签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48页(794字)
从社会过程角度分析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有埃里森、罗森哈姆、贝克尔等。并在1962年前后相继出版了《关于不正常人行为的社会学评论》、《对“污点”的两次研究》等着作。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有:(1)研究某些人为什么犯罪以及如何预防他们继续犯罪的理论,而不是研究某一个人犯罪原因的理论;(2)犯罪人就是贴上犯罪人标签并被公开认同为犯罪的人;(3)犯罪人或不正常的人,常常不是由于自己的行为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看法决定的。如以黑人而论,不管他们的行为如何,往往更会被标签为罪犯;(4)正常人或不正常人的区别,取决于该人以前是否被发现或被标签过,而不是取决于行为的性质。
如一个女子与人私通的行为没有被告发就是正常的,因为别人无法知道。如果有了私生子别人知道了就会标签为不正常的人;(5)做过同一行为的人,由于所属的人种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些人会被贴上犯罪人或不正常人的标签,而对另一些人则不然;(6)被标签为犯罪人或不正常人的某些人,贴标签既有可能预防他们犯罪,也有可能促使他们犯罪;(7)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团体和个人没有可能或很少可能被标签为犯罪人或不正常人,因为他们更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反对对方的起诉或定罪。
施瓦兹和斯科尼科通过调查证明:社会上对被标签为犯罪或不正常人的反应,由于其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一个无技术特长的工人被标签后,即使进一步调查证明无罪,要想谋求一种工作“也与因违法受控告宣判有罪的人几乎是一样的困难”,可是,如果被标签者是一个有技术的医生,则除了对行医有不利的后果外,并不起多少消极的作用。犯罪标签论在倾向上引起人们对违法犯罪者的同情,把犯罪人当做国家刑事司法官僚机构的压迫对象,因而在人权运动高涨的20世纪60年代曾引起很大反响。
目前在欧美国家犯罪学理论中仍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