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228页(271字)
重刑主义理论之一。
即用等同于犯罪危害程度或超过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罚对犯罪人予以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如中国古代实行的面刺、刖足、宫刑等残酷的体刑就是典型的报复主义刑罚。
西晋廷尉刘颂曰:“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长剥割之庇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层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
资者截手,无所用复资,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晋书·刑法志》)这些刑罚报复主义理论的系统表述,是封建统治者适用刑法的一个指导思想。